?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联合社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民合作社实际情况,我厅重新修改了2015年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单位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桂农业发〔2015〕115 号)。按照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征求各界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农业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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