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7日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休闲渔船管理规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休闲渔业活动规范与安全生产责任等予以明确,推动渔业转型升级、渔民转产转业。
长期以来,海南省休闲渔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休闲渔船以及休闲渔业经营主体身份、地位认定缺乏明晰标准。此次出台的政策首次明确休闲渔船定义,并对从事休闲渔业企业具备的条件、地位进行认定。
根据这份文件,休闲渔船是指主要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机动渔业船舶。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在本省注册,并具有承担休闲渔业经营和意外风险的能力。休闲渔船实行指标管理,休闲渔船指标批准书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核发。休闲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休闲渔船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统一经营,纳入所在地渔船统一管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陈良介绍,休闲渔船控制指标不计入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为海南省发展休闲渔业产业提供了广阔空间,有利于推动传统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渔民转产转业。
这份文件提出推动沿海市县开展休闲渔业试点。据了解,目前海南已有11个市县报建休闲渔业试点,有关部门将选取7个符合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
记者 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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