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柴油机市场环境,现将我部2014年1月20日印发、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废止。
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的,选用柴油机的标定功率可按原规定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功率基础上上下浮动5%;2020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的,选用柴油机的标定功率不得超过《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功率。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9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第2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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