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办产发〔2020〕19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省将开展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三)评审审议。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
请各地区于2020年6月15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以正式报告形式,写明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并附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115.28.244.170)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办法》标准要求,提出监测建议。
(二)省里统筹安排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名额,根据递补名额,各市可以推荐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省里统一遴选。
(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监测、廉洁监测。
(四)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郭永,倪红涛
电话:024-23447823,024-2344780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A座
附件: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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