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函字〔2020〕17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举报线索,滨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河南宏旭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QZ-12型青饲料收获机、新乡市宇田青储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QZ-10型青饲料收获机、新乡市乐为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行摘穗剥皮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参与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三家农机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在201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过程中,存在提供不实申请材料等情形,农机生产企业未尽指导监督其遵守补贴政策等各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经销商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有关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给予河南宏旭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宇田青储机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乐为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及授权经销的无棣恒通农机有限公司警告处理。前期,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联动处理有关规定,我省已联动违规省份处理意见,取消了河南宏旭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现对新乡市宇田青储机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乐为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违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引以为戒,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涉事农机产销企业所有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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