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本市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该条例将上海市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创新举措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一致性,我委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工作。
经认真梳理,并征求意见,下列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7〕49号)
2.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8〕74号)
3.关于延长《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8〕75号)
综上,我委起草了《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上述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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