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都市绿色农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今年2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将原属于市水务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统一行使农田建设管理职责,需要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来指导项目建设。
2019年6月,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二、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于2019年4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于5月份完成初稿草拟工作,分别于5月28日、6月15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委内专业处室召开政策座谈会完善初稿,并于6月28日与市财政局专题沟通协调,综合考量本市农田建设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因素,起草了征求意见稿。8月初,按照市财政局领导要求,召开专家评审会,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多次沟通后与市财政局取得一致。
在这期间,我们也认真比对了财政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对部文件主要精神进行了吸收,修改了与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内容。
8月29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再次召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以及有关涉农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尔后汇总了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对其中大部分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修改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上会讨论稿。
10月11日,上会稿经市财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10月18日,市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召开了有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上会讨论稿,并取得一致意见。
11月7日,《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管理办法》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定义;项目安排的原则;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各涉农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根据本市不同农业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投资特点,确定了不同产业农田建设资金财政扶持的上限标准;明确了项目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区和相关涉农企业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项目评审及项目公示等管理流程要求。
第四部分为项目实施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法人制管理、项目中止、项目调整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为资金与资产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实行区级(涉农单位)报账制。明确了资产交付及资产管护的有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验收分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准备的资料、项目决算批复及建成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农田建设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都应依法公开,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的解释权,并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财政部管理办法一致,均为到2022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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