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0-07-23    作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养护长江水域生态资源环境,推进我市长江禁捕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制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2017年1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及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被列入全国332个自2018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

  2018年10月,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近期,农业农业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我市推进长江禁捕工作情况

  2017年以来,我委结合前期收集整理的全市185艘长江渔船、1262个渔户、2949位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20余项数据指标和2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现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专题研究,研判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与发展趋势,拟定了我市长江禁渔“三年任务、一年完成”的工作目标,确定“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退捕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我市长江水域全面退捕”的实施路径。

  2018年我委在中央有关文件出台之前,指导崇明、浦东等区出台了各区长江退捕、捕捞渔船减船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两级财政已安排4556万元,用于长江渔船减船拆解。至2018年8月,全市192艘长江渔船(包括7艘辅助渔船)已全部退出捕捞,长江上海段水域进入常年禁捕管理,提前完成长江全面退捕的2020年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精神,此次以通告形式,进一步明确我市长江水域禁捕范围、时间和相关要求,推进我市长江禁捕工作进程,为下一步管理和水上长效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二、制定情况

  按照“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退捕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我市长江水域全面退捕”的实施路径,至2018年8月全市192艘长江渔船(包括7艘辅助渔船)已全部退出捕捞,并停发所有长江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因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已涵盖我市约三分之二长江水域范围,且所有长江渔船已全部退捕,为方便制度贯彻落实、提升水上一线管控效能,此次通过通告形式明确我市所属长江干流和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相对统一的禁捕时间、标准和管理要求。

  在通告草拟过程中,我委对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梳理,重点研究了禁捕时间、范围的规定,综合考量了长江渔船退捕及维稳、水上执法监管、保护区管理职能、生态红线管控等多方面因素,组织了法规处、渔业处以及浦东、崇明、宝山、奉贤、金山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市水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参与研究起草,最终形成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禁捕范围

  我市辖区内的长江干流及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具体范围为:

  1.东经122°以西、北纬31°44′00″、北纬30°54′00″之间我市所属的长江干流水域(包含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及部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水域);

  2.以下7个点位联线以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水域(即剩余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水域):

  (1)东经122°00'00",北纬31°36'30";

  (2)东经122°00'05",北纬31°36'30";

  (3)东经122°13'01",北纬31°29'29";

  (4)东经122°14'25",北纬31°25'22";

  (5)东经122°14'25",北纬31°21'59";

  (6)东经122°00'05",北纬31°21'59";

  (7)东经122°00'00",北纬31°21'59"。

  (二)禁捕时间

  1.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的禁捕时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

  2.除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以外的长江干流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通告印发之日)实施禁捕。

  禁捕期间上述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捕政策将根据今后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三)专项(特许)捕捞

  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结合我市渔业管理实际,要求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原文网址:http://nyncw.sh.gov.cn/zcjd/20200113/32a016f45d804fb9bb326563c1edad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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