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进一步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我委决定即日起正式启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执法专用章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管理和使用,具体用于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立案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仍沿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章。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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