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与法】隐瞒谎报疫情代价沉重
来源:    时间:2020-03-17    作者:

隐瞒谎报疫情 难逃法律制裁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阻击病毒传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隐瞒疫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3月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被告人因隐瞒谎报疫情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云长期居住武汉,2020年1月22日返回户籍地宁陵县孔集乡家中。1月25日,当地村委通知被告人冯某云居家隔离。同日,被告人冯某云因身体不适,到孔集乡卫生院就诊,医务人员根据开展防控工作要求明确询问其是否系武汉返乡人员,被告人冯某云故意隐瞒其武汉返乡人员身份。

  1月28日、29日,被告人冯某云感觉身体不适,两次到乡卫生院治疗,并在医务人员明确询问时继续隐瞒武汉返乡人员身份,被发现后强制留院观察,因体温正常被准予回家自行隔离。

  1月30日,被告人冯某云体温异常,被送至宁陵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被告人冯某云隐瞒武汉返乡人员身份并因违反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致使孔集乡卫生院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1名密切接触者被感染确诊为新冠肺炎。目前,被告人冯某云及感染者均已治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冯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云有期徒刑8个月。

  办案法官提醒每一位公民,疫情防控是每个人的责任,隐瞒谎报疫情不仅耽误治疗,也增加了别人感染的风险,为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担,后果十分严重。当前的疫情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并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尚未解除。要切实提升认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播不但害人害己,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吕忠箱孙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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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有关规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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