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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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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决策风险评估提质增效深入学习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713号令,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