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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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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闽农规〔2020〕1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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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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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鲁农委办发〔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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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鲁农经字〔2020〕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的具体措施。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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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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