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金山、松江、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继续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重点推广粪肥还田成熟有效组织方式和技术模式,建立健全绿色种养循环发展有效机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以来经验做法,形成更加稳固的“养殖场户+服务组织+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和长效机制。为规范项目实施,提升项目实施质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调优实施范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聚焦家畜养殖区域,聚焦液态粪肥还田,持续在嘉定区、松江区、金山区、崇明区和光明集团等5个区域开展粪肥就近还田。根据各试点区2024年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养殖情况,优化各试点区还田任务。其中,嘉定区还田面积3万亩,松江区还田面积0.7万亩,金山区还田面积2.1万亩,崇明区还田面积2.5万亩,光明集团10万亩。各试点区根据生产实际和还田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补奖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运输、施用等服务予以适当补奖支持,每亩补奖金额不高于100元,补奖比例不超过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且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粪肥还田利用机械等。各试点区要因地制宜制定粪肥还田作业标准,原则上每亩还田液体粪肥不少于3吨,定期对服务主体还田质量、任务完成、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实施主体及补贴标准。
(三)健全运行机制。发挥项目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利益联接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牧场与还田农户对接计划表,组织签订“养殖-服务主体-种植”三方还田协议,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种养对接合作机制。同时,强化还田过程监管,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粪肥收集、处理、运输和施用全过程监管。
(四)严控粪肥质量。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开展粪污收集、处理,粪肥运输和还田,还田粪肥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等相关标准。加强粪肥质量监管,定期开展粪肥质量抽检。对拒绝抽查的服务主体和牧场,取消其项目参与资格;对抽检粪肥质量有问题的粪肥,责令粪肥处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停止还田,待整改完成并抽检合格后方可还田;对整改不到位、屡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取消实施资格,并追回该批次财政补奖资金。
(五)强化宣传培训。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方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和政策措施。强化服务主体能力提升,通过技术标准宣贯、现场观摩活动、科学施用指导等方式,不断提升粪肥还田服务主体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组建服务综合体、联合体,整合资金、人力和装备,进一步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主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做好全面总结评估
(一)运行机制建设。围绕项目推动建立粪肥还田长效运行机制和全程追溯机制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因地制宜建立适用于不同规模主体的种养结合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养殖、种植、服务主体三方利益联结机制,有条件地区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粪肥来源、去向、质量全流程监控等方面情况。
(二)服务主体培育。围绕项目培育粪肥服务主体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服务主体遴选、档案和台账建立、动态管理评估、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情况。对服务能力强、设施装备基础较好、任务完成度高的服务主体,要从组织方式、技术模式、成本收益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形成服务主体典型案例。
(三)项目实施成效。围绕项目实施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进行总结,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分析畜禽粪污处理量、粪肥还田面积和数量数据,提炼粪肥还田技术模式,总结实施试点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四)资金管理使用。围绕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资金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方式和流程,补贴标准制定,资金执行进度和支出方向,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情况。同时,梳理总结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有效做法。
各试点区要从项目运行机制创建、服务主体培育、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开展自评,形成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1),附评分表和佐证材料,并形成中央资金试点四年总结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试点区作为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区域内的试点工作。要加强养殖、种植部门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总结评估,统筹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中央资金四年总结和年度重点工作,加快试点任务和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开展资金执行情况自查。
中央资金四年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请于10月24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请于2026年1月23日前报送。
附件:1.××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总结评估报告(样式)
2.××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四年总结报告(样式)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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