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26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用电、用气、税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移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近选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要结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总量等因素,稳定存量,严控产能总量,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建立无害化处理场退出机制,统筹推进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畜禽主产区设区市至少应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非主产区设区市可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地区要积极对接周边区域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完善暂存设施和专用转运装备。畜禽养殖、屠宰等企业在本企业外自行处置病死畜禽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处理的,要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或配置专用转运装备等。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要实行集中处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就近与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协议进行处理,并报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委托县(市、区)在不同市的,需报双方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置经备案的专用运输车辆,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处理场集中处理。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等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不得处理本企业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等将病死畜禽委托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传统的处理方式。

  三、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鼓励市、县(市、区)对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其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和胎衣等)、屠宰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将视情统筹资金对养殖环节病死羊禽等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24年12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政策实施期限。调整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落实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实行。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病死猪大小、无害化处理量、集中处理率等指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依规统筹省以上及本级相关资金,将病害畜禽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严格资金使用。要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在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规范工作流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实行养殖场(户)线上申报、收集、审核全链条监管,并将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存栏数关联。各地要切实应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大数据比对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要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资源共享及工作衔接,病死畜禽保险理赔应当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鼓励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要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和监管部门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要做好政策解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此前我省印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江定丰;电话:0551-62643380

  省财政厅联系人:汪春晖;电话:0551-68150448

  附件:安徽省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数量及到2027年指导布局数量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安徽省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数量

  及到2027年指导布局数量

  

  

  序号

  市别设区市

  现有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数量(个)

  到2027年指导布局数量(个)

  1

  合肥市

  0

  1

  2

  淮北市

  0

  1

  3

  亳州市

  3(涡阳县、利辛县、谯城区)

  3

  4

  宿州市

  5(萧县、砀山县、埇桥区、泗县、灵璧县)

  5

  5

  蚌埠市

  3(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

  3

  6

  阜阳市

  6(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界首市、颍上县、阜南县)

  6

  7

  淮南市

  1(寿县)

  1

  8

  滁州市

  3(明光市、定远县、来安县)

  3

  9

  六安市

  2(霍邱县、裕安区)

  2

  10

  马鞍山市

  0

  1

  11

  芜湖市

  1(无为市)

  1

  12

  宣城市

  1(广德市)

  1

  13

  铜陵市

  0

  1

  14

  池州市

  0

  1

  15

  安庆市

  1(太湖县)

  1

  16

  黄山市

  0

  1

  合计

  26

  32


原文链接:https://nync.ah.gov.cn/snzx/tzgg/5763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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