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保障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用地
(一)加强农业农村建设用地统筹规划。支持各地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发展空间布局,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各地要按照农业产业点状分布的特点,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预留不低于5%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建设用地。各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各地可按照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盘活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地要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复垦等行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集约利用。节约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应主要用于镇村联动、新农村建设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三)统筹利用林地定额指标。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对原址恢复林地用途的异地重建的畜禽养殖场,优先安排使用林地定额。允许使用Ⅲ、IV级保护林地建设符合规划的畜禽养殖场,改变林地用途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为宜林地且现状调查中也是宜林地的,可以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林地定额。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生猪养殖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二、构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机制
(四)保障农业农村项目用地需求。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按分级分类保障原则,积极支持符合单独选址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清单,争取使用国家配置计划;对确实无法纳入国家或省重大清单的非重点保障项目,积极指导地方,支持优先通过增存挂钩、增减挂钩、加大批而未用土地消化来解决项目所需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网上申报、限时审批,切实提高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
(六)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确保农地农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含工厂化育秧中心、温室大棚等)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农机维修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繁殖)生产和与养殖(繁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八)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并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及时编制占用和补划方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用地保障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林业、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业农村用地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用地的指标规划、审批管理、目标考核等,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农业农村用地监管制度,强化对农业农村用地的跟踪指导、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农业农村用地政策高效落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强化工作考核。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情况评估,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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