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助力长江“十年禁渔”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江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健全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长效帮扶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捕退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总体目标,按照“应帮尽帮、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救尽救”原则,有效落实退捕渔民就业帮扶、社会保障、补助发放、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实现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不断增强退捕渔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全省重点水域禁捕长效管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措施
(一)精准监测帮扶。各地要精准掌握退捕渔民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培训需求、转产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按时完成数据调度,落实“十省百县千户”跟踪调研方案。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时摸排生活困难退捕渔民。民政、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监测预警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动态掌握兜底保障底数。及时发现长期失业、突发重大疾病等风险隐患,及时采取精准有效帮扶措施。全面排查退捕渔民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继续做好对禁捕退捕渔民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动态监测帮扶,根据监测对象不同困难和帮扶需求,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有涉及,不再单独列出)
(二)促进转岗就业。对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对于未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建立健全“一对一”帮扶和限时帮扶就业机制。对于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建立健全“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将灵活就业人员占比降低至40%以下,努力帮助退捕渔民实现较稳定就业。将登记失业的退捕渔民中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低保人员和专业退捕渔民,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持续动态清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自主创业。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切实加强跟踪服务,帮助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适当拓宽反担保渠道,为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提高贷款可获得性。对退捕渔民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省里创业担保贷款现行贴息政策予以贴息,各地可因地制宜统筹禁捕退捕奖补资金对退捕渔民创业予以支持,减轻退捕渔民创业负担。支持在退捕渔民较集中的地区建设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落实奖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退捕渔民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认定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退捕渔民中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的,可按规定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技能培训。对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退捕渔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渠道,有效开展农业技能培训,确保其掌握1-2项农业生产职业技能。对有意愿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接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选择参加1门实用技能培训。将退捕渔民认定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壮大集体经济。以专业捕捞渔村和退捕渔民较为集中的渔村为重点,通过部门协作、对口支援、“一对一”结对帮扶等举措,依托当地特有自然资源及渔民自身特长等优势,实施“一村一策”。各地可以统筹禁捕退捕奖补资金、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等相关资金,优先支持渔村集体经济发展,拓宽退捕渔民就近就业门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拓宽公益岗位。对有劳动能力且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各部门职责相近的巡查巡护需求,统筹设立集护渔护鸟、水上清洁、安全巡查等职责于一体的协助巡查巡护类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各地要统筹多方资源,可将渔业油价补贴等资金用于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申请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提升协助巡查巡护类公益性岗位待遇。(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维护社保权益。全面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引导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积极引导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逐年或一次性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兼业渔民补助标准不得高于专业渔民补助标准,原则上当年度补助资金应于年底前足额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防范信贷风险。对有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因上岸转产导致正常还款面临困难的退捕渔民,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退捕渔民自主协商,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帮助退捕渔民度过上岸转产困难期。对带动退捕渔民就业增收的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相关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兜牢基本保障。对生活困难退捕渔民,按规定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遭遇急难问题或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渔民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对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积极运用小金额“先行救助”等方式缓解其生活困难。(省民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湖心岛治理。对禁捕退捕后难以维持基本生计的湖心岛渔民,坚持“科学规划、渔民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按照“一岛一策”的方案,稳妥推进湖心岛治理。探索借助省级投融资平台,合理规划、稳步推进各湖心岛开发,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岛上渔民以集体土地、个人房产等入股,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由传统渔业向生态休闲旅游业转变,促进湖心岛生态价值实现路径转换。(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各项措施,充分认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妥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责任单位)
(十三)加强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年度工作考核和“回头看”,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对工作不实、维稳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将退捕渔民长效帮扶机制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全省年度综合考核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结合现有资金渠道,统筹用好禁捕退捕奖补资金、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所需资金。(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各种传媒手段,宣传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政策,讲好退捕渔民上岸致富新故事,树立推广退捕渔民成功转产典型案例,引导渔民积极转产转业,营造支持禁捕退捕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帮扶措施。积极推动禁捕退捕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退捕渔民保障和帮扶力度,增强退捕渔民群体自我发展能力,统筹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文化保护,挖掘渔文化内涵,开展宣传教育,因地制宜推进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渔文化相结合的生态旅游。(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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