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引导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减少和杜绝农药使用事故发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经研究,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试行。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引导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减少和杜绝农药使用事故发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申请并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农药经营单位,包括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实施农药经营记分管理,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农药经营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一般农药经营单位的记分管理机关为向其核发许可证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记分管理机关为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按照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共设置1分、3分、6分、12分等四种。
第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按要求张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公告、公示信息的;
(三)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四)采购、销售无法查验标签的农药套装产品的;
(五)明知或应知使用者购买目的仍超范围销售农药的。
第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内经营存放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或使用炉灶饮食的;
(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规从无证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农药的;
(三)未履行限制使用农药分柜落锁要求的;
(四)以销售或赠送等形式试验试用未经登记农药的;
(五)不按照市、县(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案要求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第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二)经营假劣农药或按照假劣处理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经营假劣农药或按照假劣处理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三)招用十年内禁止从业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情节严重的。
(一)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假劣农药或按照假劣处理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同时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
(二)农药经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规从无证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农药;或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在采购、销售台账中无对应记录的;
(三)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粮食储备或农作物药害等使用事故,同时不执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
(四)农药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或违反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使用农药仍然向其销售,且在采购、销售台账中无对应记录的;
(五)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造***身财产损害,未妥善处理引发信访复查、复核或非访、闹访、缠访以及越级上访,同时不执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
(六)农药经营单位不执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影响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复杂案件调查的。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现农药经营单位存在本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制作并向农药经营单位送达农药经营记分通知书,记分通知书应载明违规经营行为、一次记分分值和记分周期累计分值。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同时存在多个违规经营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从农药经营单位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分或累计分值不满3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对农药经营单位作出行政指导。
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分或累计分值达3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农药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分或累计分值达6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约谈农药经营单位负责人,并要求其具结规范经营承诺。
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分或累计分值满12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书面告知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记分管理机关发现农药经营单位存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行为的,应当参照当前记分周期累计分值作出处罚,并依本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6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可以在法定量幅内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满12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量幅内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按情节严重处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管辖和指定县(区)农业农村局管辖的农药案件,记分管理机关应提供农药经营单位记分档案供办案参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抄送记分管理机关,由记分管理机关依本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进行记分,待相应治安处罚执行完毕或刑事处罚作出后,由市、县(区)农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顶格适用罚则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按情节严重处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记分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记分通知书起15日内向记分管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县(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起15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记分和处理。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全面审查职责范围、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情节认定等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为维持、变更或消除记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可以决定在复议、诉讼期间暂缓记分,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记分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分支机构进行记分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试行。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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