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调查)》(苏审资环财报〔2021〕28号)、《关于抓紧制订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函》(苏土治办〔2021〕5号)、《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土治办〔202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养殖的农用地开展重点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
计划用两年时间(2021~2022年)对全市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农用地开展重点监测工作(监测任务见附件)。其中,2021年对全市81家规模化养殖场及海安40家2019年关停生猪养殖场进行监测;2022年对全市335家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监测。
二、监测内容
(一)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
(二)抽样监测。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要求对规模养殖场农用地周边土壤进行抽样监测。每个规模养殖场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有条件的可采集地下水及周边地表灌溉水。土壤样品检测pH值,铅、镉、铬、砷、汞、铜、锌、镍等重金属,水样品检测BOD、COD、总氮、pH值、电导率等。
(三)环境评价。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对规模养殖场农用地周边土壤环境进行评价。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各地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贯彻问题导向,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反馈问题对标整改。及时成立规模养殖场农用地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保障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积极争取配套保障资金。统筹资金使用,对定点取样、样品检测、环境评价等予以必要保障,确保规模养殖场农用地监测工作如期完成。
(三)强化项目监管。各地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因地制宜建立规模养殖场监测模式和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管,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将监测评价进度报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及以后新建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农用地复垦项目,各地均须依法开展监测。
四、实施进度
2021年完成全市81个规模养殖和海安40个关停生猪养殖场首轮监测。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2021年8月,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2021年9~10月,开展样品采集、处理、检测等相关工作;
2021年11月,报告规模养殖场地农用地监测情况;
2021年12月,形成规模养殖场地农用地环境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对全市335家规模养殖场开展监测,年底前将规模养殖场地农用地环境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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