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许可字〔2021〕6号
沿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县擅自设置禁止性条款,不允许本地渔民和企业省内跨市县购置渔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冲击了现行渔船管理秩序,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市县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工作,加强渔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即核查整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只要是不违反该条规定的渔船买卖都属合法买卖(已享受标准化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渔船,按规定5年内不允许过户等特别规定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第二项规定了购置海洋捕捞渔船须提供的所有材料,除此之外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我省部分市县以行政管理为由擅自设置的渔船“只出不进”等政策,属于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不仅与《民法典》《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相违背,也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我省“一次办好”改革精神相悖。同时,对符合过户条件的渔船当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使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渔船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符,产生大量异地挂靠渔船,不利于渔船监管责任的落实。因此,请沿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认真核查,对存在渔船“只出不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地方政策立即进行整改,以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回应渔民群众的正当诉求。
二、规范审批程序。即日起,渔船卖出方渔业主管部门受理购置渔船申请并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时,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买入方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同时,以不符合本地的产业发展政策为由拒绝跨地区购置渔船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报我厅备案,我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对有关限制性规定进行认定。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省内跨市县购置渔船申请的,由上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当事人过户申请,并对不作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31-82083149),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有关职能划转的,请同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相关部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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